1.遥控无人机(未达2公斤)」自113年7月1日起纳入本局应施检验范围。
2.应施检验电动削铅笔机等二十二项商品之相关检验规定」,检验方式采符合性声明,应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依修正後检验标准重新签署符合性声明书,自114年1月1日起原符合性声明失其效力。
3.数位摄影机商品自114年1月1日起检验方式采验证登录(型式试验模式加符合型式声明模式)或型式认可逐批检验双轨并行,输入规定代号为C02。
4.「应施检验视听音响商品之相关检验规定」,修正前检验标准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适用。
BSMI 標準更新宣導